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也谈辩护律师的庭前会见

时间:2019/1/30 17:53:34 浏览:3409次

 

一个成功的辩护,往往不是辩护律师一个人就能做到的,一个好的案件结果往往也是多方面的因素一起成就的,在这多方面的因素中,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表现有时也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。

我们金龙刑事团队在上个月的扫黑除恶案件中,担任某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辩护人,其在15名被告人中排名在第一位,系第一被告人。开庭当天,我们的当事人庭审表现镇静从容不慌乱,在法庭上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、法官、辩护人乃至被害人的每一个问题,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。当然,法院的最后判决结果比较理想,当事人相当满意,没有提出上诉。

庭后总结,本案之所以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,与辩护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良好沟通是分不开的。对于一个从未参加过法院庭审的当事人来说,能够有此表现,辩护律师的庭前辅导功不可没。当然,我们这里的庭前辅导并不是指辅导当事人说假话,而是辅导当事人明白法庭的规则和程序,明白自己在庭审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,正当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利。

辩护律师通过庭前会见与辅导,告诉被告人庭审程序步骤、法庭布局、情绪控制、语言表达注意事项、着装注意事项等等,对于被告人尤其是初次出庭的被告人而言,能够消除其紧张,帮助其从容出庭,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
我们在庭前会见与辅导的具体做法上主要有以下几点:

一、会见时机的掌握

有的律师往往有“明天开庭,今天会见”的想法,尽管此举能让被告人清晰地记得会见的内容,但是却有会见不成功的意外风险。由于看守所会见室不足的原因,对于同案被告人较多的案件,有时会出现“扎堆”会见的现象,容易导致会见不成功。

所以我们在庭前进行的最后一次会见,时间选择上非常谨慎。往往提前两到三天会见,这样既能够让被告人有较多的时间消化辩护律师观点,也能让他们开庭前的焦虑有所缓解。上面所提的恶势力犯罪案件,开庭定于下周二上午,如果下周一会见,势必匆忙,所以我们就在本周五提前进行了会见,实践证明,这种做法是正确的。

二、庭审程序的辅导

1、宣读起诉书后

我们会提醒当事人:对于起诉书,只需要明确同意或不同意起诉书的意见。如果不同意,千万不要只是笼统的说“不同意”或“有异议”,而要对不同意部分的事实加以简短陈述,也就是:公诉机关指控的是什么,但实际情况是什么,指出与实际不符即可,无需展开辩解,不要急于表达,法庭会在后面的审理中让其充分表达。

2、关于讯问和发问环节

我们会告诉当事人讯问及发问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较为关键。辩护律师可将自己的发问提纲提前告知当事人,有时也会站在公诉人角度,设计一些讯问的内容,与当事人进行模拟。并且告诉当事人,回答要直接、简短、明白。

另外,我们也会提醒被告人:控方以及法官讯问时,有时会带有一定的情绪,甚至大声呵斥被告人,律师虽然有权提出异议,但有时法官不会理睬,所以被告人一定要清楚知道,语气或情绪的加强只是控方及法官提问的技巧而已,没有真正意义,不要紧张,冷静回答问题,包括控方及法官有时认为被告人回答的方式不当会制止,也不要影响情绪。

3、对于关键证据的质证意见进行演练

对于控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,我们会提醒被告人质证意见要围绕事实进行,用最简单朴实的语言表达其对证据真假的意见。提醒其注意言多必失,其余的意见交由律师发表。

4、法庭辩论阶段明确当事人与辩护律师的分工

 我们会提醒被告人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,一定要仔细听。如存在差异,在之后的自我辩护中一定要涉及,发表意见不要有所顾忌。同时,被告人自我辩护应主要围绕事实情节展开;而关于法律及证据的适用的问题,则交由辩护律师完成。

5、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

最后陈述是法庭希望听取被告人态度以及量刑意见的环节。我们会提醒被告人,陈述要言简意赅,只是提出或无罪或罪轻的请求。如果有悔罪表现,尽量感人肺腑,能够让人感到真诚。避免让人感受到自己的不屑、得意、蔑视甚至轻狂傲慢等不良情绪。

庭前会见和辅导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至关重要,有时甚至关乎整个案件的输赢成败。开庭前律师和被告人充分沟通,交换意见,培养一定的默契度,有助于律师和被告人在法庭上配合默契、形成合力,实现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,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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